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民法典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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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以下,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作简要解读。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从哪来)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明确总包代发(工资谁来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的支付大多因为需要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而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况,导致农民工难以顺利拿到工钱。为此,《条例》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即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简化环节,保证农民工更快拿到工资。

实名制(工资发给谁)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

工资保证金(工资谁保障)

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维权(欠薪咋解决)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

公示制度(用人单位应做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惩戒“双风险”(用人单位要小心)

1、黑名单制度“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②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2、信用惩戒《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规范法律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依照《条例》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措施,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历年保障农民工工资举措表

农民工工资新规

法律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2021年5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一条是: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并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的将涉嫌犯罪,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例出台5月1号开始实施,特别提出来一个就是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支付,这个支付的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扎紧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事前预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监管上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

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导致欠薪的,发生法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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