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烟台幸福出租房个人的问题,以及和芝罘区幸福公寓出租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烟台购房补贴夫妻能申请两份吗
1、关于烟台购房补贴,夫妻是否可以申请两份的问题,需要参考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
2、因此,如果夫妻两人在购买住房时共同作为购买人,且在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经结婚,则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各自申请一份购房补贴。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并非是该住房的产权共有人,那么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购房补贴,除非另一方在申报时已经成为该住房的产权共有人。
在山东烟台市区租房多少钱
在山东烟台市区租房的价格范围很大,具体取决于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等因素。以下是一些租房信息的示例:
1.大成门小区的一套97平米精装修的2室1厅,租金为**2600元/月**。
2.芝罘区只楚的白石村的一套36平米中等装修的2室1厅,租金为**750元/月**。
3.莱山区的万光府前花园的一套15平米顶层朝东的4室1厅,租金为**600元/月**。
4.芝罘区只楚的新石路的一套90平米中等装修的3室1厅,租金为**1200元/月**。
5.芝罘区的八一花园的一套64平米精装修的2室1厅,租金为**1600元/月**。
6.芝罘区的万达胜利小区的一套65平米精装修的2室1厅,租金为**2200元/月**。
7.芝罘区的西山颐苑的一套85平米电梯房精装修的2室1厅,租金为**2500元/月**。
8.芝罘区的大成门小区的一套97平米南北向的2室2厅,租金为**2800元/月**。
以上仅为部分租房信息的示例,实际租金可能会因为房屋的具体情况、地理位置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正在寻找租房,建议先确定自己的需求和预算,然后通过房产中介、网站或社交媒体等途径搜索合适的房源,并仔细比较不同房屋的租金和条件做出决策。
烟台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4、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公租房全称是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公共租赁房有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等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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